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起重机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起重机械。2、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3、起重机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在起重机作业之前,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先对起重机进行保养检查及准备工作,随后启动发动机,在空档位工况下检查各种仪表,检查作业范围内是否有空间架空电力线或障碍物。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运转准备。2、空载运转:分别开动汽车起重机的各个机构作空载运转,操纵各控制系统(或操纵装置),检查机构的操纵、动作是否正常,起升机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进行调整。对于液压汽车起重机,还要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接台,怠速预热液压油,使油温达到规定要求,保证液压系统佃液流畅。3、臂架伸缩:对于伸缩式臂架结构,臂架伸邮十,在同步伸缩机构中,应检查每节臂架伸出的长度是否相等,以保证应力能平均分布在每节臂架上。臂架伸缩均应慢速动作、在负载工况,一般应禁止伸缩臂架。起重机臂架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汽车起重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节选) 9 安全防护装置 9.1 总则 安全防护装置是防止起重机械事故的必要措施。包括限制运动行程和工作位置的装置、防起重机超载的装置、防起重机倾翻和滑移的装置、联锁保护装置等。本章列出了典型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起重机安全装置的设置要求见附录A。其他类型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见各分标准。 9.2 限制运动行程与工作位置的安全装置 9.2.1 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升机构均应装设起升高度限位器。用内燃机驱动,中间无电气、液压、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进行机械连接的起升机构, 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以替代限位元开关。 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计规定的上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起升动力源。在此极限位置的上方,还应留有足够的空余高度,以适应上升制动行程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如吊运熔融金属, 还应装设防止越程冲顶的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应分断更高一级的动力源。 需要时,还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设计规定的下极限位置时,应能立即切断下降动力源。 上述运动方向的电源切断后,仍可进行相反方向运动(第二级起升高度限位器除外)。 9.2.2 运行行程限位器 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小车除外),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运行行程限位器,在达到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在运行速度大于100m/min,或停车定位要求较严的情况下,宜根据需要装设两级运行行程限位器,第一级发出减速信号并按规定要求减速,第二级应能自动断电并停车。 如果在正常作业时起重机和起重小车经常到达运行的极限位置,司机室的最大减速度不应超过2.5m/s2。 9.2.3 幅度限位元器 9.2.3.1 对动力驱动的动臂变幅的起重机(液压变幅除外),应在臂架俯仰行程的极限位置处设臂架低位置和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元器。 9.2.3.2 对采用移动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应装设幅度限位元装置以防止可移动的起重小车快速达到其最大幅度或最小幅度处。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且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于40m/min的低速运行。 9.2.4 幅度指示器 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装设幅度指示器(或臂架仰角指示器)。 9.2.5 防止臂架向后倾翻的装置 具有臂架俯仰变幅机构(液压油缸变幅除外)的起重机, 应装设防止臂架后倾装置(例如一个带缓冲的机械式的止挡杆),以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臂架向后倾翻。 9.2.6 回转限位元 需要限制回转范围时,回转机构应装设回转角度限位器。 9.2.7 回转锁定装置 需要时,流动式起重机及其他回转起重机的回转部分应装设回转锁定装置。 9.2.8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工作时利用垂直支腿支承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垂直支腿伸出定位应由液压系统实现;且应装设支腿回缩锁定装置,使支腿在缩回后,能可靠地锁定。 9.2.9 防碰撞装置 当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起重机械或起重小车运行在同一轨道上时,应装设防碰撞装置。在发生碰撞的任何情况下,司机室内的减速度不应超过5m/s2。 9.2.10 缓冲器及端部止挡 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的运行机构、起重小车的运行机构及起重机的变幅机构等均应装设缓冲器或缓冲装置。缓冲器或缓冲装置可以安装在起重机上或轨道端部止挡装置上。 轨道端部止挡装置应牢固可靠,防止起重机脱轨。 有螺杆和齿条等的变幅驱动机构,还应在变幅齿条和变幅螺杆的末端装设端部止挡防脱装置,以防止臂架在低位置发生坠落。 9.2.11 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 跨度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应装设偏斜指示器或限制器。当两侧支腿运行不同步而发生偏斜时,能向司机指示出偏斜情况,在达到设计规定值时,还应使运行偏斜得到调整和纠正。 9.2.12 水平仪 利用支腿支承或履带支承进行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用来检查起重机底座的倾斜程度。 9.3 防超载的安全装置 9.3.1 起重量限制器 对于动力驱动的1t及以上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对于有倾覆危险的且在一定的幅度变化范围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也应装设起重量限制器。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100%~ 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 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9.4 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9.4.1 抗风防滑装置 9.4.2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要求。 9.4.3 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9.4.4 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 9.4.5 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9.4.6 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b)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定时; c)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 9.4.7 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9.5 联锁保护 9.5.1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2 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3 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 9.5.4 当既可以电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操作转换应能联锁。 9.5.5 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 9.5.6 对小车在可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 9.6 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9.6.1 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9.6.1.1 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9.6.1.2 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暂态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9.6.2 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 mm ~10mm。 9.6.3 防小车坠落保护 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9.6.4 检修吊笼或平台 需要经常在高空进行起重机械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平台。 9.6.5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9.6.5.1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9.6.5.2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9.6.5.3 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9.6.5.4 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9.6.6 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9.6.7 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需要时,当实际起重量超过95%额定起重量时,起重量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机械式除外)。 当实际起重量在100%~ 110%的额定起重量之间时,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下降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非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量限制器。 9.3.2 起重力矩限制器 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应装设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实际起重量超过实际幅度所对应的起重量的额定值的95%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宜发出报警信号。 当实际起重量大于实际幅度所对应的额定值但小于110%的额定值时,起重力矩限制器起作用,此时应自动切断不安全方向(上升、幅度增大、臂架外伸或这些动作的组合)的动力源,但应允许机构作安全方向的运动。 内燃机驱动的起升和/或平衡变幅机构,如果中间没有电气、液压或气压等传动环节而直接与机械连接,该起重机械可以配备灯光或声响报警装置来替代起重力矩限制器。 9.3.3 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设极限力矩限制装置。保证当回转运动受到阻碍时,能由此力矩限制器发生的滑动而起到对超载的保护作用。 9.4 抗风防滑和防倾翻装置 9.4.1 抗风防滑装置 9.4.2 室外工作的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可靠的抗风防滑装置,并应满足规定的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抗风防滑要求。 9.4.3 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可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其制动与释放动作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 9.4.4 起重机只装设抗风制动装置而无锚定装置的,抗风制动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当工作状态下的抗风制动装置不能满足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要求时,还应装设牵缆式、插销式或其他形式的锚定装置。起重机有锚定装置时,锚定装置应能独立承受起重机非工作状态下的风载荷。 9.4.5 非工作状态下的抗风防滑设计,如果只采用制动器、轮边制动器、夹轨器、顶轨器、压轨器、别轨器等抗风制动装置,其制动与释放动作也应考虑与运行机构联锁,并应能从控制室内自动进行操作(手动控制防风装置除外)。 9.4.6 锚定装置应确保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及其相关部件的安全可靠: a) 起重机进入非工作状态并且锚定时; b)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起重机进行正常作业并实施锚定时; c) 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且在正常作业,突然遭遇超过工作状态极限风速的风载而实施锚定时。 9.4.7 防倾翻安全钩 起重吊钩装在主梁一侧的单主梁起重机、有抗震要求的起重机及其他有类似防止起重小车发生倾翻要求的起重机,应装设防倾翻安全钩。 9.5 联锁保护 9.5.1 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从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应能联锁保护;当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2 司机室与进入通道有相对运动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应设联锁保护;当通道口的门打开时,应断开由于机构动作可能会对人员造成危险的机构的电源。 9.5.3 可在两处或多处操作的起重机,应有联锁保护,以保证只能在一处操作,防止两处或多处同时都能操作。 9.5.4 当既可以电动,也可以手动驱动时,相互间的操作转换应能联锁。 9.5.5 夹轨器等制动装置和锚定装置应能与运行机构联锁。 9.5.6 对小车在可俯仰的悬臂上运行的起重机,悬臂俯仰机构与小车运行机构应能联锁,使俯仰悬臂放平后小车方能运行。 9.6 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9.6.1 风速仪及风速报警器 9.6.1.1 对于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风速仪应安置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9.6.1.2 对室外作业的高大起重机应装有显示暂态风速的风速报警器,且当风力大于工作状态的计算风速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9.6.2 轨道清扫器 当物料有可能积存在轨道上成为运行的障碍时,在轨道上行驶的起重机和起重小车,在台车架(或端梁)下面和小车架下面应装设轨道清扫器,其扫轨板底面与轨道顶面之间的间隙一般为5 mm ~10mm。 9.6.3 防小车坠落保护 塔式起重机的变幅小车及其他起重机要求防坠落的小车,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坠落。 9.6.4 检修吊笼或平台 需要经常在高空进行起重机械自身检修作业的起重机,应装设安全可靠的检修吊笼或平台。 9.6.5 导电滑触线的安全防护 9.6.5.1 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触线一侧,在有触电危险的区段,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触线间应设置防护板进行隔离。 9.6.5.2 桥式起重机大车滑触线侧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小车在端部极限位置时因吊具或钢丝绳摇摆与滑触线意外接触。 9.6.5.3 多层布置桥式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应采用电缆或安全滑触线供电。 9.6.5.4 其他使用滑触线的起重机械,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9.6.6 报警装置 必要时,在起重机上应设置蜂鸣器、闪光灯等作业报警装置。流动式起重机倒退运行时,应发出清晰的报警音响并伴有灯光闪烁信号。 9.6.7 防护罩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为防止异物进入或防止其运行对人员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起重机上外露的、有可能伤人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均应装设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采取防雨措施。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1、起重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起重机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起重机械。2、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3、起重机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注意事项:1、在起重机作业之前,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先对起重机进行保养检查及准备工作,随后启动发动机,在空档位工况下检查各种仪表,检查作业范围内是否有空间架空电力线或障碍物。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运转准备。2、空载运转:分别开动汽车起重机的各个机构作空载运转,操纵各控制系统(或操纵装置),检查机构的操纵、动作是否正常,起升机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进行调整。对于液压汽车起重机,还要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接台,怠速预热液压油,使油温达到规定要求,保证液压系统佃液流畅。3、臂架伸缩:对于伸缩式臂架结构,臂架伸邮十,在同步伸缩机构中,应检查每节臂架伸出的长度是否相等,以保证应力能平均分布在每节臂架上。臂架伸缩均应慢速动作、在负载工况,一般应禁止伸缩臂架。起重机臂架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吊车作业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1、对新安装的、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都应当按照小吊车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吊重试验。
2、小吊车每班作业前应先做无负荷的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以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设备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
3、小型吊车司机与信号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信号员密切配合,服从信号员的指挥。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4、司机在得到信号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起重。起吊时重物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小型吊车稳定后再继续起吊。
5、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小吊车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禁止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下或重量不明的物品。
6、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7、小型吊车严禁超过本机额定起重量工作。如果用两台小吊车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应保持相等,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额定起重量总和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重量的分配、每机分担的重量不能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8、小吊车吊运重物时,不能从人头上越过,也不要吊着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暂时停留,应发出信号,通知一切人员不要在重物下面站立或通过。
9、小型吊车在工作时,所有人员尽量避免站在起重臂回转索及区域内。起重臂下严禁站人。装吊人员在挂钩后应及时站到安全地区。禁止在吊运重物上站人或对调挂着的重物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将重物放下垫号,并将起重臂、吊钩及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刹住。若加工时间较长,应将重物放稳,小吊车摘钩。吊着重物时司机和信号员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在停工或休息时,严禁将重物悬挂在空中。
10、当小吊车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从事检修工作或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等部位。
11、吊运金属溶液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司机要连续发出信号,通知无关人员离开现场。
12、使用电磁铁的小吊车,应当划定一定的工作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有人,在往车辆上装卸铁块时,重物严禁从驾驶室上面经过,汽车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以防止万一吸铁失灵铁块落下伤人。
13、小型吊车在吊重作业中禁止起落起重臂,在特殊情况下,应严格按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在起重臂起落稳妥前变换操纵杆。
14、小吊车在吊装高处的重物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杨过限将钢丝绳拉断或起重臂后翻。在起重臂达到最大仰角和吊钩在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至少保留3圈以上。
15、小吊车的工作地点,应有足够的工作场所和夜间照明设备。小吊车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在运行时不会发生碰撞。
16、小型吊车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起吊:
1、信号不清时;
2、重量不明时;
3、所吊重物离开吊点有一段距离需斜拉时;
4、所吊重物超过小吊车的起重能力时;
5、重物捆绑不牢及起吊后不稳时;
6、露天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7、夜间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时;
8、钢丝绳严重磨损,出现断股时。
17、小吊车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作业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小于以下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千伏):1 1-20 35-110 154 220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米):1.5 2 4 5 6
垂直安全距离(米):1.5 2.5
18、小型吊车的电器、内燃发动机或锅炉部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严格遵照动力机械的有关规定执行。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司机1.1起重机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1.2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1.3起重机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1.4起重机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1.5起重机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1.6起重机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1.7起重机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1.8起重机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1.9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1.10起重机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整。1.11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1.12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2指挥人员2.1指挥信号要事先向起重机司机交待清楚,如遇操作过程中看不清指挥信号时,应设中转助手,准确传递信号。2.2指挥手势要清晰,信号要明确,不准带手套指挥。2.3起吊物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吊位重心要准确,不许物件在受力后产生扭、曲、沉、斜等现象。2.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机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准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2.5当起重机司机因物件超重拒绝起吊时,指挥人员应采取措施,设法减轻起重机超重负荷,严禁强化指挥起重机超负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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